四川一男子拒服兵役受7项处罚,通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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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服兵役受7项处罚

  男子拒服兵役,受7项处罚!。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布《关于对拒服兵役青年魏某富实施处罚的通报》。

  通报显示:魏某富,男,汉族,身份证号:511521******57,大专文化,叙州区合什镇人,2023年9月应征入伍,入伍后因不适应部队训练生活拒服兵役,经多方反复思想教育转化无果,部队按照拒服兵役规定作除名处理。

  由于魏某富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经当地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魏某富实施如下惩戒措施:

  1.将其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2.将其处罚信息纳入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办理个人信贷、融资、信用卡等金融服务时,将失信记录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从严审批;

  3.不得录用其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4.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升(复)学;

  5.其户籍信息“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

  6.取消其义务兵相关优待并处以叙州区2023年义务兵优待金(18696元/人/年)2倍罚款37392元,罚款上交区财政国库;

  7.将魏某富拒服兵役处罚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

  拒服兵役的后果,以及处罚:

  拒服兵役,是指入伍后或者已经批准入伍的公民违反兵役法规,拒绝服役而逃离部队,属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其他军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七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八条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

  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综合自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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