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捡到金手链丢弃被判赔8376:拾到东西不能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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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8月30日(农历2023年7月15日),男子捡到万元金手链以为是假的随手丢弃,法院判其承担八成责任赔失主8376元。

  路人捡拾万元金手链后自称觉得不值钱随手丢弃,被判赔8376元。

  

北京时间2023年8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崇法之疆”8月28日傍晚18:14发布案例,以案说法,全文内容如下:

  
以案说法|捡到他人财物随意丢弃,处置不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崇法2023-163期】

  拾金不昧、路不拾遗

  是我国传统美德,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同时,拾得人对遗失物负有保管义务。

  日常生活中,有时会出现拾得人对遗失物存在误解,或者处理遗失物不当从而引发纠纷的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详情

  2022年8月4日22时许,何某与家人乘坐小型轿车回到南宁市良庆区某地产宿舍区门口住处,何某抱小孩从后排车位下车时掉落一串手链在地上,何某当时未察觉,径直离开。次日早上,何某发现手链遗失后,通过调取视频监控查看,当晚抱小孩下车时掉落类似手链的案涉遗失物在地上后被韦某拾起。何某遂向大沙田派出所报警。后因双方协商无果,何某起诉韦某返还一串价值10470元足金手链。

  韦某辩称,其于2022年8月4日23时在路上捡到的东西,并非是何某的足金手链,而是带有钥匙口的一条链条,捡走后到光亮处确认是不值钱的东西便丢弃了。何某提供的视频证据及购买足金手链的发票,不能证明其所捡的就是何某丢失的足金手链。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在案证据,何某2022年8月4日在家门口不慎掉落的手链与韦某拾得的链条相吻合。因韦某自述称其已将捡拾的链条扔掉在不明处,故何某主张返还手链的诉讼请求无法实际履行。韦某拾到遗失物手链后既未及时找寻失主,亦未将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而是擅自将所捡拾的手链带走并丢弃,造成物主何某的财产损失,其行为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酌情认定韦某承担80%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韦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拾得遗失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扶绥县人民法院

  通过此案,我们可以学习到相关法律知识:拾到东西,不能随意丢弃,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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