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容留2女子卖淫每次收30元提成:判刑9个月罚款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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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次收30元提成共牟利450元:获刑9个月罚款5000元。

  租客容留2女子卖淫每次收30元提成,获刑9个月罚款五千元。

  

湖北宜昌。枝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2023年3月,王某将其租住的出租屋提供给周某、李某2个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王某按每次30元抽取提成,并为其提供便利,至案发时共非法获利450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犯容留卖淫罪(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本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以定罪判刑:

  1.容留二人以上卖淫的;

  2.容留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3.一年内曾因容留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卖淫行为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枝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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