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作为危险源的制造方担责40%。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阿姨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走路时应当仔细观察路面状况,注意行走安全,其踩到雪糕污渍滑倒受伤,自身亦有责任。张某、李某二人在吃雪糕等电梯时,未对掉落的雪糕污渍进行清理,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小区物业公司应当保证小区内多人通行的公共区域道路通行安全,但保洁人员未对该雪糕污渍进行及时清理,存在管理不足,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经法官释法明理,各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张某、李某作为危险源的制造方,承担40%责任,小区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清理地面卫生,承担30%责任,王阿姨走路时未尽到相应的审慎注意义务,承担30%责任。
文字:毛文芳刘青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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