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集团原副总经理冯志斌获刑19年

  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冯志斌一审被判十九年。

  中化集团原副总经理冯志斌一审获刑19年。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6-09-21傍晚18:00讯: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冯志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冯志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冯志斌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对冯志斌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2年,被告人冯志斌利用担任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投资部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股权收购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71万余元。2022年至2025年,冯志斌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承揽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987万余元。2011年至2012年,冯志斌身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志斌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且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均特别巨大,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均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鉴于冯志斌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冯志斌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冯志斌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来源:新华社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6-04-08上午10:30讯:检察机关依法对冯志斌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

  记者4月8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原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冯志斌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冯志斌作出逮捕决定。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冯志斌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冯志斌利用担任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投资部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新华社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6-01-04下午16:00讯:原中化集团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冯志斌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原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冯志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冯志斌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私自携带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入境并阅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打高尔夫球等活动安排;违背组织原则,在职工录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股权收购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且离职后仍利用原职务上的影响收钱敛财;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冯志斌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冯志斌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5-07-04傍晚17:00讯:原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冯志斌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原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冯志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冯志斌个人资料简历:

  冯志斌,男,1963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历,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后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后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共中央组织部政策研究室、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集团”)工作,具有丰富的人力资源管理、实业投资、并购和企业管理经验。

  2000年,加入中化集团,任中化集团总裁助理,先后兼任集团投资部总经理、远东国际租赁公司董事长、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公司董事长、中化国际太仓兴国总经理,并担任远洋地产董事、中国金茂董事。

  2006年1月,任中国中化集团副总裁,并先后兼任集团投资部总经理、远东国际租赁公司董事长、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公司董事长、中化太仓管委会主任,并担任远洋地产董事、中国金茂董事。

  2008年,兼任中化蓝天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并兼任远东国际租赁公司董事长、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公司董事长。

  2009年6月,兼任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10年7月,兼任中化化肥中化化肥(股票代码HK 00297)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并于9月辞去上述于中化集团及中化蓝天集团的职务。

  2010年8月,任中化集团党组成员。

  2014年3月,任中化蓝天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2014年7月,任中化集团副总裁。

  2016年12月,兼任化工事业部总裁,并辞去中化蓝天集团相关职务。现任中化集团副总裁,兼任中化集团化工事业部总裁、党委书记,兼任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SH600500)董事长、中化帝斯曼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8年7月,加入天明集团,任天明集团联席董事长兼CEO

  (综合自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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