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捎人回家出车祸后逃跑 法院判了:赔偿17.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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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路出车祸后竟逃了!看法院如何判决。

  男子捎人回家出车祸后逃跑,法院判了:赔偿17.5万余元。

  

孔某下班后正准备开车回家,得知同事王某要去朋友家,出于好意,顺路捎王某一段路。然而,在行驶过程中,孔某驾驶的车辆与路边石护栏发生碰撞,致使车辆损坏、乘坐的王某也受了伤。事故发生后,孔某因为害怕,在事故现场逃匿。后交警认定孔某因疏忽大意,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另外,孔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已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王某因车祸造成10级伤残,花费了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25万余元,孔某为其垫付了医疗费等8.7万余元。为追回损失,王某将孔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上述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发生交通事故时,王某属于“车上人员”,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孔某购买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声明中载明了关于“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遗弃车辆离开现场的不在赔偿范围内”的相关条款,孔某本人清楚并确认,故保险公司在其商业险范围内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因王某与孔某系同事关系,事故发生时系王某免费搭乘孔某驾驶的车辆,事发后孔某主动垫付了相关费用,故认定孔某承担因过错产生的赔偿责任,酌情对孔某的赔偿责任予以减轻,判决孔某承担赔偿金额的70%,扣除孔某已垫付的8.7万余元,孔某还应赔偿王某88444.15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耿利君

  罗湖法院民事庭

  一级法官

  “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所驾车辆的非营运行为。“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不仅是中华民族互帮互助传统美德的表现,也符合环保节能理念。因此《民法典》增加了“好意同乘”的规定,将“好意同乘”作为减轻驾驶人侵权责任的事由,明确了“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案中,孔某无偿搭载王某系“好意同乘”行为,孔某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结合孔某的过错程度和主动承担责任的行为,法院判决孔某可减轻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既保护了无偿搭乘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民事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有助于弘扬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鹏法君提醒,驾驶人要遵守交通规则、规范驾驶操作。即使不慎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要保持冷静,及时报警、保险报案,配合调查和处理,勇于承担责任,千万不要“一逃了之”。而搭乘人也要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安全出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供稿:罗湖区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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