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7.46亿余元!蒋超良一审被判死缓。
受贿7.46亿余元,蒋超良一审被判死缓。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6-08-28傍晚17:17讯: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蒋超良受贿案一审宣判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蒋超良受贿案,对被告人蒋超良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追缴在案的蒋超良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25年,被告人蒋超良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综合计划部主任,交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吉林省委副书记、省长,湖北省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贷款审批、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6亿余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超良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蒋超良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蒋超良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部分已追缴,其中蒋超良实际获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蒋超良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蒋超良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蒋超良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来源:新华社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6-03-17上午10:05讯:检察机关依法对蒋超良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记者3月17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蒋超良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蒋超良作出逮捕决定,并指定由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蒋超良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蒋超良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综合计划部主任,交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吉林省委副书记、省长,湖北省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新华社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5-10-27上午11:00讯: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蒋超良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蒋超良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蒋超良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违背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职工录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安排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失职失责,造成不良影响;贪婪腐化、恣意妄为,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和家族式腐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贷款审批、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蒋超良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蒋超良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5-02-21晚上20:00讯: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超良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超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蒋超良个人资料简历:
蒋超良,男,汉族,1957年8月生,湖南汨罗人,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81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12月参加工作。任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蒋超良履历:
1974.12-1978.08湖南省岳阳地区工艺美术厂工人
1978.08-1981.08湖南财经学院财政系财政专业学习
1981.08-1995.02中国农业银行计划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
1995.02-1996.04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1996.04-1997.03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副司长(1993.09-1996.07西南财经大学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7.03-1998.11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行长、党组书记(正司长级)
1998.11-2000.06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00.06-2002.09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兼办公厅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其间:2002.03-2002.05参加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02.09-2004.05湖北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04.05-2008.09交通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其间:2008.05-2008.07参加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2007.02-2009.05兼任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2007.03兼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
2008.09-2011.11国家开发银行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2011.05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长)
2011.11-2014.08中国农业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其间:2013.10-2013.12参加国防大学战略研讨班学习)
2014.08-2014.09吉林省委副书记,省政府省长候选人
2014.09-2014.10吉林省委副书记,省政府副省长、代理省长、党组书记
2014.10-2016.10吉林省委副书记,省政府省长、党组书记
2016.10-2016.11湖北省委书记
2016.11-2017.01湖北省委书记,省军区党委第一书记
2017.01-2020.03湖北省委书记(至2020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2020年3月辞去),省军区党委第一书记
2021.08-2023.03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23.03-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蒋超良曾担任职务:
中共十七大、十八大、十九大代表,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九届中央委员,第十二、十三、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综合自百度百科)


